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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水利厅网站 | 作者:pmoa222d4 | 发布时间: 2019-01-21 00:00:00 | 693 次浏览 | 分享到:

 湘水发〔201828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181218

 

 

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水利建设市场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建设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实行统一发布、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按照谁认定、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其推荐的红名单和认定的黑名单及时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的统一发布,并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送红黑名单发布信息。

第四条  已进入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从事水利建设的从业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红名单。

(一)经水利部评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

(二)连续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红名单管理:

(一)分级负责。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行业自律组织在每年九月底前将推荐的红名单主体向省水利厅逐级报送,省水利厅在当年十月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审核后向社会进行公示。

对拟列入红名单的市场主体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水利厅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水利厅复核后决定是否列入红名单。

(二)定期发布。原则上每年年底前发布一次,有效期二年。

(三)动态管理。有效期内不符合列入红名单条件的市场主体,省水利厅应当及时将其从红名单撤销,并进行公告。

第六条  对列入信用红名单的从业单位在全省范围内给予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一)在水利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发包中给予优待。招标人可在评标办法信用评分因素中规定对红名单市场主体给予加分的方法和标准。评标得分相同时,优先确定红名单市场主体中标。采用邀请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邀请红名单市场主体参与投标。采用直接发包时,可优先发包给红名单市场主体。

(二)在行政审批中予以优先办理,简化审核程序;在信用档案抽查、资质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延期考核等日常监督检查中适当简化监督程序、减少检查频次。

(三)在评优评奖活动中予以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推荐参加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审查时,推荐或延续推荐AAA信用等级;向有关方面推荐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

第七条  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从业单位,因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或被司法机关认定违法的,由省水利厅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告,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行政处理决定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处罚期限长于一年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从业单位失信黑名单。

(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承接工程;围标、串标;转包(转让业务)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以上行为情节严重,并受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经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被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的;

(三)对水利工程重(特)大质量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在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准备、建设实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并受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有影响水利工程建设的失信行为,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机关或者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依法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六)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省水利厅依法认定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第八条  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从业人员失信黑名单。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泄露秘密;相互串通弄虚作假;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以上行为情节严重,并受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有关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涂改、倒卖、出借、出租、伪造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非法转让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以上行为情节严重,并受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经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被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的;

(四)对水利工程重(特)大质量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经各级水行政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有影响水利工程建设的失信行为,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机关或者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依法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六)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省水利厅依法认定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第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失信黑名单管理:

(一)依法认定。黑名单的认定依据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省级以上执法部门已生效的黑名单。

(二)分级负责。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本部门或本级有关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理决定逐级报送至省水利厅,作为省水利厅记录公告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依据。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应依据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核,并书面告知拟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后作出认定。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拟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认定意见后,应将认定意见与依据逐级上报省水利厅复核。

(三)及时发布。市场主体失信黑名单由省水利厅及时统一发布,有效期限为一年,行政处理决定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处罚期限长于一年的,从其规定。

(四)动态管理。市场主体在处罚期及黑名单有效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列入失信黑名单条件行为的,有效期限届满后自动撤出黑名单。

其中受到责令停产(业)整顿、暂扣有关证照或暂停有关资格等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应当在黑名单有效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报送整改材料,经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审查认定后方可撤出黑名单。

市场主体在黑名单有效期限内如果发生新的符合列入失信黑名单条件的行为,黑名单有效期限在原期限上延长一年。

市场主体失信黑名单有效期限内原则上不能撤出,在黑名单有效期限内,如失信市场主体积极纠正失信行为,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或在抗洪抢险救灾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由失信市场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提出列入黑名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报省水利厅复核后,可以提前撤出黑名单,但是黑名单有效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列入黑名单市场主体的认定依据有误,或者认定依据依法被撤销或更改时,应当及时报省水利厅予以更正并通报相关单位,消除影响。

第十条  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全省范围内给予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在黑名单有效期限内,禁止被列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参与水利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对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货物和服务发包给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

(二)对于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从业单位资质升级或增项申请应从严进行审查,同时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列不予批准升级或增项申请情形的,省水利厅进行资质初审时不予通过。对于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注册、延续审查应从严进行审查,其所在企业在资质申请材料中将其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报时,应从严进行审查。

(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表彰中,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应实行一票否决,但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所列在抗洪抢险救灾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情形除外。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执法单位要将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暗查暗访,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发现有新的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规范执法行为,督促各类市场主体诚信履职履约。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红黑名单认定、发布和使用等过程中存在隐瞒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庇护应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建设管理、行政审批、采购招标、评级评优、资金安排、公共资源交易等各项工作中,应按本办法规定查询红黑名单记录。对因不查询红黑名单记录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实名对红黑名单管理进行监督举报,举报内容应提供可供查证的有效线索或证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1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